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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日报:反催收套路违法不可信拖欠款侥幸心理不能存

发布日期:2020-04-23

疫情暴发后,央行、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多项举措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,保障企业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。但一些政策被“老赖”“反催收”群体借题发挥,趁机加以利用,将政策变为其拖延还款、逃避催收的“理由”。

据媒体报道,一些互联网平台近期涌现大量“反催收”群组和服务,传授利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拖延还款的新招数。

以疫情之名,“反催收联盟”再度来袭——他们有统一的团队教逾期借款人包装话术、制造假病历、社区隔离证明等,收取高额费用帮助借款人逃避债务。

然而,这些“反催收中介”真的靠谱吗?这些行为可能触犯了哪些法律?借款人采用他们的办法欠款不还,又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?

疫情暴发初期,中国人民银行、财政部、银保监会、证监会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,于1月31日联合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》,要求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、一线医护人员等在信贷还款政策、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方面给予保障性倾斜。

根据通知精神,多数金融机构对于允许延期还款及调整信用记录的主体进行了明确,基本为以下三类:一是身处湖北地区且确因疫情无法按时还款的;二是借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为确诊或疑似病例的;三是一线医护人员或疫情防控工作人员。上述人员,提供居委会证明、单位证明或者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等,即可发起申请。部分债务人抱着侥幸心态,听信“反催收中介”的怂恿,用虚假证明材料,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。殊不知,不仅可能因小失大,还面临落入陷阱的风险。

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,按约定还款是借款人的义务。而经借款人申请,贷款人同意其延期还款或调整还款方式,实质上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。如果借款人利用虚假证明而骗取“优惠”,则构成欺诈,一经核实,贷款方有权拒绝申请或撤销该变更事项。届时,借款人不仅要补齐拖欠款项及额外利息,还需要承担违约金并被纳入失信记录。此外,已支付给“反催收中介”的高额费用更是打了水漂,得不偿失。

有些借款人心存侥幸,认为“反催收中介”提供的证明材料足以以假乱真,且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等单位忙得不可开交,证明材料的核实存在困难。其实,即使借款人一时得逞,贷款人在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后也享有撤销权。即使金融机构没有察觉,“反催收中介”也可能利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“把柄”,一步步诓骗或胁迫借款人步入“套路贷”陷阱。借款人想利用套路,却经常被“反催收联盟”套路。

同时,“反催收中介”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“反催收中介”认为自己居于幕后出谋划策,没有直接对接金融机构,并无风险。实际上,其为“客户”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时,如果存在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或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印章的情形,则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妨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犯罪;而以欺骗、胁迫等行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,引诱借款人掉入“套路贷”陷阱的,根据其具体情节,或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诈骗罪、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。

在此提醒金融借款人,诚信履约,勿存侥幸,别贪图延期还款之小利,莫轻信“反催收中介”的忽悠,否则可能落得被列入失信名单和被骗钱的“人财两空”。同时,也劝诫那些借疫情之机牟利的“反催收联盟”,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莫因贪利而行不法之事,自以为是“打擦边球”,实则掩耳盗铃,误人害己。

(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,本文由本报记者 蒲晓磊 整理)